▲自由潛水被人稱之為「世界第二危險的極限運動」。(圖/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提供)
● 吳秉宥/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秘書長
社會對自由潛水的想像,其實帶著一些誤解。冒險性運動有很多:衝浪是、攀岩是、甚至登山有時也是。但自由潛水被人稱之為「世界第二危險的極限運動」,聽起來十分危險。但其實我必須要強調:台灣十年來在比賽與教學授課的過程中,沒有任何死亡案例,你就知道我們的產業付出多少努力。
世界第二危險的極限運動 背負污名
為什麼我們要推動這些議題?為什麼我們要出來講冒險性運動?為什麼它們對我們如此重要?原因很簡單:不論是協會、業者,甚至運動員,我們都希望能降低活動中「不該存在的風險」。
這是一項背負汙名、被誤解的運動。事實上,教練、業者、運動員在每一天都持續努力,目的就是降低風險、提升安全。這一點,我希望社會各界能理解。
今天,有兩個重要的議題。針對人船避碰的部分,我先簡單說明:必須要先強調,我們並不是要阻礙漁船或其他船家的航行權利;而且正因為如此,我們才需要制度來協調,讓「人」與「船」能共存。
台灣面臨兩個現實:
1. 漁業極度發達,東北角沿岸幾公里就有一個漁港,水域劃分如何可能;
2. 水域遊憩快速興盛,自由潛水、SUP、獨木舟、浮潛人口越來越多,甚至有人直接在浮具上加裝引擎。
因此,這是我們非常需要一個人船避碰規則的原因。如果說海域空間的重疊如果是不可以避免的,那規劃具有排他性的遊憩區(這裡如果可以玩水,你就不能來做漁業作業,或甚至船隻的通行)可能嗎?事實上這樣子,只會造成台灣海域空間利用更大的限制跟麻煩。
我們希望能夠提出另外一個思考是:既然全面分區困難,就應在熱門遊憩區建立一套人與船如何互動的制度。不是禁止船隻進入,而是明確規範應保持的航速與距離。這不只是船家的義務,也是潛水者的責任,雙方都有明確遵循的標準,才能真正降低風險:
・對潛水者:必須有清楚標示自身位置的義務,不得阻礙航道;
・對船隻:則要承擔「避免撞擊」的義務。
類似的制度,在紐西蘭、澳洲、日本、美國佛州與夏威夷,都有明確規範船隻對水面活動者的避讓義務。台灣需要的,只是比照國際案例,把這些規則制度化,避免模糊地帶導致更多意外。
▲不論是協會、業者,甚至運動員,都希望能降低活動中「不該存在的風險」。(圖/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提供)
保險制度與自甘風險
第二個主題,是保險制度與自甘風險。
目前最大的矛盾是:我們用「觀光法」的概念在處理「冒險性運動」。依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》,保險制度採「無過失責任給付」:不論業者有沒有過失,都必須先賠償。
這在觀光客上很合理:來台兩週的旅客,不可能留下來打一場三年的官司。但對於自由潛水運動員。想像一個人住在臺北,他每個週末去龍洞潛水,這種人你跟他說他叫觀光客,其實不太合理。那這種人也一定有幾個特質:
・他們多數持有專業證照,
・受過完整訓練、具備專業技能,
・有教練與戒護人員帶領,清楚理解風險。
這群人不是「沒有知能的消費者」,而是「知情同意的參與者」。因此應承擔一定的「自甘風險」,而不是享有與觀光客相同的制度待遇。
尤其在推廣全民運動的背景下,現行法制某種程度上把風險轉嫁給業者,讓他們承擔過多責任。我們認為,冒險性運動的保險制度應該重新設計,才能讓產業真正生存下去。
目前的制度與實際運作之間也存在落差。多數運動都有單項協會或教育訓練機構,管理的對象是「人」,也就是教練與專業人員;但在水域活動中,現行法制邏輯往往以「業者」為單位,例如各風管處的水域遊憩活動注意事項規定,導致大量未設立公司登記的個人教練被排除在制度之外,成為所謂的「黑數」。
試想,如果一位棒球教練想在週末教親友打球,當然不需要公司登記;但在潛水領域卻行不通,因為沒有登記、沒有保險就無法合法授課。雖然我們理解水域活動需要更高規格的安全控管,但這樣的規範反而扼殺了許多專業教練,造成制度漏洞。更何況,合法登記的業者必須負擔高額保險與營運成本,而個人教練卻不需要,長此以往,這對我們的有合法登記的業者來說不僅不公平,我們也認為說這個制度反而會不利於產業正向健康的發展。
因此,我們建議未來的保險制度應回到「以人為核心」,讓教練、助教與戒護員都能被納入制度,並透過協會與教育訓練機構的管理來監督與分攤風險,才能同時保障消費者與維護產業。
● 本文獲授權,轉載自「吳秉宥臉書」。專欄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。
讀者迴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