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國達成《公海條約》共識 專家:設保護區不是「唯一」工具

▲▼ 海洋動物遭受塑膠垃圾汙染(圖/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/示意圖)

▲海洋動物遭受塑膠垃圾汙染(圖/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/示意圖)

記者潘姿吟/綜合報導

經過長達10年的協商,聯合國在台灣時間3月5日宣布通過《公海條約》(The High Seas Treaty)。2030以前,將全球30%海洋納入保護範圍,也是達成生物多樣性公約30X30的生態保護承諾的關鍵。這份條約是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之後,40多年來,再次針對「公海」的規範達成共識。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集專家說明條約通過,對全球及台灣在做海洋保育有何影響?

海洋大學/中山大學榮譽講座教授邵廣昭表示,這份條約適用的海域是「公海」的大洋及深海生態系,特別是深海的海山、熱泉、冷泉、深海珊瑚等,如要開發利用這些區域,在本條約通過後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等申請程序,因此將帶來更多的研究,來探勘、評估及確認是否可以開發,這些研究成果會使人類對地球內太空能有更多的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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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鍾蕙先指出,儘管該條約可作為實踐「30X30目標」的驅動力,但仍需靠國家與政府之實踐。對台灣來說,追求保護區數量與範圍的量化數字有益於台灣進行宣傳,但健全海洋保護區有關的國內法、與落實海洋保護區管理與執行,才是能實質提升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最佳途徑。

台灣大學海洋研究所教授陳韋仁則提到,以學者觀點來看,設定一個保護區範圍的「目標數字」,在科學上的意義有限。為什麽是30%?未來誰要來執行與落實?又如何評估保護效益?都是執行面需要面對的問題。其他未被納入保護區的70%海域,也仍然需要研究、保護,才能讓我們對海洋有更多認識,而非因法律的規範,就讓人類或國家在領海區域任意破壞與利用海洋資源。此外,過往公海區域本就有航行與執行科學研究的自由,因此通過條約的政治意義較高。

再者,設立保護區只是保護海洋與維持生物多樣性的「工具之一」,但不是「唯一」的工具。其它如公民教育、民眾與社區的參與,也是應該被重視的重要海洋保護工具。相比於愛知目標設定的20X20目標,或近期COP15設定的30X30目標,我們更應該反思政府投注在生物多樣性與保育的資源是否充足?也應該討論如何計算因經濟發展而受到影響的生態、環境、生物多樣性代價,有這些資料和數據,我們才能更好的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。

▲▼澎湖海鳥套膠圈 海洋垃圾對生態傷害大。(圖/記者陳韋男攝)

▲澎湖海鳥套膠圈 海洋垃圾對生態傷害大。(圖/記者陳韋男攝)

關鍵字: ESG永續雲ESG海洋公海條約聯合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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