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峰會COP15 達成「歷史性」自然保護協議

▲鳳凰谷鳥園周日將舉辦「鳳凰四十‧風華再現」40週年感恩園慶。(圖/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提供)

▲生物研究保育專家認為,認為這次COP15最重要的是扭轉生物多樣性流失的劣勢。(圖/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提供)

記者潘姿吟/綜合報導

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(UNCBD)的COP15於19日正式落幕,本次達成一項歷史性協議,預計在2030年以前保護30%的地球自然資源(將地球上30%陸地與水域設為保護區),也就是「30x30」。此外,提高金援開發中國家,2025年前,每年提供200億美元(6,142億元臺幣)經濟援助,並於2030年提高到每年300億美元(9,213億元臺幣),用於保育生物多樣性協議涵蓋的23項目標,希望可以改變數10年來人類對物種與生態系統的破壞。

這項協議對臺灣有何影響?台灣科技媒體中心邀請生物保育與生命科學專家,對COP15通過協議提供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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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助理研究員林大利表示,這次最重要的是讓各締約國確實履行「2020年後全球生物多樣性綱要」,並且扭轉生物多樣性流失的劣勢,在2050年之前邁向「自然正成長(Nature Positive)」的目標。林大利強調,臺灣不是締約國,但是臺灣應盡力完成締約國的義務,未來政策和研究計畫與「綱要」和永續發展目標(SDGs)契合,會是重要的方針。

關於台灣生物多樣性的監測狀況,林大利補充,整體來說目前台灣生物多樣性的監測工作,尚可稱「多數陸域脊椎動物有以各種方式進行長期監測」,但是監測之後,有沒有分析數量變化趨勢和建立指標,那又是另外一回事。因此,我們現在開始逐一建立指標,先是多數的繁殖鳥和度冬水鳥,接著是蛙類;指標也是先建立3項鳥類的指標(森林鳥類指標、農地鳥類指標及外來鳥類指標),接著再進行蛙類的。

林大利指出,以鳥類要建立的3項指標來說,是使用「臺灣繁殖鳥類大調查」的資料為基礎,如果沒有過去累積10年的公民科學資料,這些指標就不可能存在,無法有效得知台灣鳥類的數量變化。如此,我們的環境是否劣化,或是保育作為是否有效,便無法得知,或是察覺環境惡化時已經為時已晚。

▲▼這次COP15讓各締約國確實履行「2020年後全球生物多樣性綱要」,在2050年之前邁向「自然正成長(Nature Positive)」的目標。(圖/台灣科技媒體中心提供)

▲這次COP15讓各締約國確實履行「2020年後全球生物多樣性綱要」,在2050年之前邁向「自然正成長(Nature Positive)」的目標。(圖/台灣科技媒體中心提供)

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專業學院優聘教授林思民則認為,本次COP15重要的議題有3樣:

(一)在2030年達成將全球30%的陸域或海域規畫為保護區。

(二)更廣泛地規範 《名古屋議定書》與遺傳序列資訊的公開與共享規則。

(三)再次重申 (1) 原住民與在地社區、(2) 婦女、(3) 青少年、(4) 非政府組織,在保育工作中扮演的重要角色。

其中 《名古屋議定書》是針對「生物多樣性的遺傳資源取得與利益公平分享」的細部管制。林思民表示台灣目前在這部分的進展較為緩慢。台灣目前雖有野生動物保育法,但是未有野生「植物」保育法,也未有遺傳資源的管制方式。

林思民強調,目前台灣不管是輸入或是輸出各種遺傳資源,均是由各研究單位自行以互惠條例的方法簽署合作協議,缺乏真正的法源依據。近年較有名的案例均來自他國學者在台灣採集蜘蛛、甲蟲、無尾鞭蠍等等特有物種,攜出境外後逕自發表在國際期刊,而台灣的研究團隊既未掛名,也並未列於致謝。林思民表示,如果台灣仍然遲遲未予動作,不僅未來在國際上進行合作研究將面對重重阻礙,本國的生物多樣性資源也會遭外人盜用而缺乏保護機制。這是台灣未來必須要面對的嚴肅議題。

除了缺乏遺傳資源法規,林思民也提及,台灣在體制面另一個缺乏的是下外來入侵種的控制成效不彰,而且現有的數據無法證明管理措施的有效性。

關鍵字: ESG永續雲聯合國生物多樣性COP15自然保護生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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