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▲國民革命忠烈祠。(示意圖/記者周宸亘攝)
文/吳芥之(大學助理教授、資深媒體人)
民主社會的政治人物享有參政權利,也肩負引導國家發展、制定法律與監督政府的責任。然而,任何權利都必須建立在義務的履行之上。中華民國《憲法》明文規定,人民有納稅與服兵役的義務,這不僅是法律規範,更是國民對國家共同體應負擔的基本責任。
對一般國民而言,服兵役或許只是人生中的一段經歷;但對有志從事政治工作者而言,是否誠實履行國民義務,則直接關係到其公共誠信與領導正當性。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」是現代民主最基本的價值,如果一般男性必須依法接受徵兵、完成兵役,而特權階級卻能透過特殊管道取得不當免役資格,便會造成社會對制度公平性的嚴重質疑。
台灣近年爆發大規模「演藝圈閃兵案」,數十名藝人透過仲介集團,以偽造高血壓、心臟病等不實病歷的方式,達到逃避或減免兵役的目的。這種將國民義務視為可透過金錢與不法手段規避的商業行為,嚴重衝擊了社會公平。然而,相較於這些娛樂圈無足輕重的藝人,社會大眾更難以容忍的是,一些掌握公共權力的政治人物,往往也是逃避/規避兵役新聞中的「熟面孔」。
現行法制對於逃避兵役行為並非毫無規範。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》針對不實申報、隱匿事實、偽造體位、逃避徵集等行為設有刑事責任;若涉及偽造文書、虛偽診斷,更可能觸犯《刑法》上的偽造文書與詐欺等罪責。
當政治人物人前人後侈言守法、義務與責任,另方面卻在兵役義務前臨陣脫逃,傷害法治的道德基礎。我們有權力追問:一個連基本國民義務都不願承擔的人,憑什麼要求國民遵守法律?躲避國民應盡的義務,又憑什麼領導國人?
現行逃避/規避兵役的制度漏洞,有必要進一步檢討與的改革。
首先,針對公職候選人,應建立更高標準的兵役資訊揭露制度。立法機關或選務機關可比照《洗錢防制法》中,針對「特殊身分」規範之「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(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, PEPs)」的概念;凡屬於此類重要政治職務之參選人,其誠信風險與公共責任遠高於常人。因此,候選人在登記參選時,除公開學經歷與財產資料外,也應強制且完整地揭露其「兵役履歷」、免役或替代役之具體理由,並公開相關證明文件以接受社會檢驗。
其次,主管機關應建立更完善的複查機制。對於曾因特殊體位、疾病或其他理由取得免役、替代役或短期役資格者,尤其是具有高度疑義或經檢舉的案件,應在役齡期間內定期複檢、追蹤或不定期抽檢,而非一次判定後即永久免受監督。檢調機關更應與國防部、衛福部跨部會合作,徹查是否存在類似演藝圈閃兵案中的不法仲介集團,且不應因涉案者的政治地位而有任何差別待遇。
進一步言,立法機關亦應研議增訂「公職誠信條款」;凡經法院判決確定有故意逃避兵役、偽造免役事由或其他重大妨害兵役行為者,除負擔刑事責任外,得於一定期間內限制其擔任公職或參與公職選舉。這類規範並非額外懲罰,而是基於公共利益與公職誠信要求,確保掌握公共權力者具有基本的守法紀錄。
至於部分已超過除役年齡的政治人物,雖然實務上已無法要求其補服兵役,但並不代表過去的投機行為可以一筆勾銷。若違法事實仍在追訴時效內,司法機關仍應依法究責;即使已超過刑事追訴期限,其社會與政治責任也不應因此消失。法律責任可能因時效而終止,但履行義務的責任與評價卻不應一筆勾銷。
民主政治的核心不只是選票,更是信任。成熟的民主社會,不應容許任何人凌駕於法律之上,更不應讓未盡國民義務者輕易取得領導國家的權力。透過引入PEPs等的高標準揭露機制,建立完善的追查、追訴與誠信審查制度,才能讓「權利與義務對等」不只是憲法上的文字,而是所有政治人物都必須共同遵守的最低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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